发布单位: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5-29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论处。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者的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性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了解到首先法律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法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却明确规定了只有5类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性的---、社会团体。换言之,除了上述5类特殊主体外,法律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